中國汽車工業(yè)協(xié)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揚
近日,關于北京是否將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(以下簡稱插電式)納入新能源汽車試點范圍的爭論再次引燃。支持者認為,國家發(fā)展規(guī)劃中明確插電式屬于新能源汽車,國務院明令禁止地方在新能源汽車試點工作中設置障礙、厚此薄彼,插電式使用方便、節(jié)油效果明顯,更有大量消費者希望北京市能將插電式納入試點范圍,應該納入。而反對者則認為,北京市搞新能源汽車試點的主要目的是減少污染,插電式使用者使用純電工況很少、主要是用油遠不如純電動汽車(以下簡稱純電動)減排效果好,而消費者希望北京市將插電式納入試點范圍更是想鉆政策的空子。對此,中國汽車工業(yè)協(xié)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揚對此再次表明了態(tài)度:將插電式納入北京試點范圍的理由是毋庸置疑的。
首先,插電式納入試點范圍符合相關文件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四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,將插電式排除在外顯然不符行政法規(guī),董揚認為,雖然,過去這樣的情況時有發(fā)生,那么今后,按法治社會的原則,則不應該再這樣。“比如當年上海市置國務院文件于不顧,堅持在上海實施轎車拍賣牌照的做法,就很值得置疑。雖然上海市用種種理由把此做法一直延續(xù)到現(xiàn)在,把一件非法的事拖成合法,雖然從現(xiàn)在看來,該辦法有控制私人汽車保有量、緩解交通擁堵的作用,但我還是認為這件事不符合法治社會原則的。”董揚說,“也許有人認為,法律是體系,上有憲法,中有各種具體法,政府文件屬于下層行政法規(guī),不執(zhí)行國務院文件問題不嚴重。我認為這是不對的,憲法、具體法和行政法規(guī),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。雖然其法律地位、立法過程和執(zhí)法程序有所區(qū)別,都應該一體遵守,不執(zhí)行行政法規(guī)也是違法行為。”
其次,買插電式用電還是用油,決定因素是充電設施。董揚表示,汽車的本質屬性是交通運輸工具,沒有充電條件當然無法用電,充電不方便的情況下不充少充也很正常。有方便的充電條件、電價又遠低于油價的情況下,為什么用戶會不用電?憑什么懷疑用戶不用電?因此,北京市應該做的不是借口沒有充電設施而不讓插電式進入試點,而應加快充電設施建設,相信隨著充電設施的普及,插電式的減排效果將明顯體現(xiàn)。董揚強調,為完成北京市宏偉的新能源汽車試點計劃(今年兩萬輛、明年三萬輛),應該放開插電式,不然任務將難以完成。
第三,對插電式和純電動應該同等重視。由于電動汽車目前在性能與成本上還無法與傳統(tǒng)的燃油動力汽車抗衡,又由于它對于人類社會的未來非常重要,所以才有合作開展試點工作的必要。企業(yè)賠錢造車賣車,政府用不同方式補貼優(yōu)惠鼓勵使用,不少使用者則以志愿者姿態(tài)不怕麻煩不怕貴志愿使用。董揚表示:“我們應該更多地把現(xiàn)階段開展電動車事業(yè)看成是為了人類未來的公益行動,而不是利益趨向很明顯的商業(yè)行為。
據(jù)了解,插電式和純電動是現(xiàn)階段最主要的兩種電動汽車類型:插電式使用方便一些,更適用于家庭的第一輛車;而純電動簡單一些,更適用于家庭的第二輛車,它們對于電動汽車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同樣重要。董揚表示,雖然美國汽車公司更重視插電式,日本汽車公司更重視純電動,德國汽車公司似乎都重視,但這都表明,新能源汽車目前仍處在過渡發(fā)展階段,各種形式的電動汽車都不是最終結果,但都同樣重要。此外,董揚認為,由于電動汽車總體上處于補貼試點階段,在機動車總量中占比太小,所以其自身直接的減排作用可以忽略不計。如果北京市擔心二萬輛新能源汽車中混入插電式影響了減排效果,完全可以用多淘汰二百輛黃標車來彌補。
第四,應該正視北京與上海的特殊情況。董揚認為,由于限牌限購,北京和上海的汽車市場是扭曲的,國務院研究制定的優(yōu)惠政策在北京和上海也被扭曲了。上海已表現(xiàn)出的插電式的優(yōu)勢和北京對插電式的擔心也都是有道理的。對此,董揚建議,在北京、上海等限購限牌的大城市,地方政府可以在國家主管部門指導下調整試點政策,調整的目標是插電式和純電動均衡發(fā)展。具體方法可以包括擴大插電式和純電動之間的補貼額度差額,也可以在數(shù)量上控制,如規(guī)定一樣一半。
最后,把用戶想買插電式看成是鉆政策空子是不恰當?shù)?。董揚強調,將插電式和純電動一并列為新能源汽車,是國務院的決策,地方政府如果有不同意見應該在該政策制定過程中提出。如果地方政府認為自己情況特殊、執(zhí)行有困難可以報告,可以提出在自己地區(qū)執(zhí)行時的調整方案。另一方面,從法治社會的觀念看,不應該認為部分人利用法律或政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是“鉆空子”,更不應將其視為敵人,公眾在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,選擇對自已有利的部分自然也是合法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