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口政策:石墨類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
“兩用物項常見問答解答”系列由上海市報關協會經各官方渠道整理,通過“會”說平臺發(fā)布。該系列為相關領域從業(yè)者在應對兩用物項進出口等關鍵業(yè)務時,提供了清晰且實用的操作指引。
Q 出口經營者如何判斷擬出口石墨物項是否屬于受管制的兩用物項?
出口經營者應根據商務部、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《關于優(yōu)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》相關規(guī)定,判斷擬出口的石墨物項是否屬于管制物項。確實無法判斷的,可通過業(yè)務系統統一平臺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出口業(yè)務咨詢,說明擬出口物項技術指標、主要用途以及無法判定的原因等,商務部將組織研判并及時答復。
Q 上述2023年第39號公告中對人造石墨高純度、高強度、高密度三項指標的描述應如何理解?
同時滿足①高純度(純度>99.9%)、②高強度(抗折強度>30Mpa)、③高密度(密度>1.73克/立方厘米)這三項指標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,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范圍。經營者在辦理相關出口許可申請時,應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中列明其純度、抗折強度、密度的實際值。
Q 人造石墨粉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范圍?
人造石墨粉不具備抗折強度技術指標,不能同時滿足高純度(純度>99.9%)、高強度(抗折強度>30Mpa)、高密度(密度>1.73克/立方厘米)要求,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屬于當前兩用物項管制范圍。
Q 使用金屬或纖維等材料增強的石墨制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范圍?
使用金屬或纖維等材料(如棉纖維、玻璃纖維、石棉、四氟芳綸、聚四氯乙烯)增強的石墨盤根、石墨墊片、石墨復合板、石墨線、石墨環(huán)不屬于當前兩用物項管制范圍。
Q 申請表中數量以千克為單位,合同中是其他計量單位,如何處理?
部分石墨類物項出口合同以磅、片、個等為計量單位,在填寫出口許可申請表時,企業(yè)需要將計量單位折算為千克,并提供折算情況說明。
Q 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》需要提供原件嗎?
需要提供原件,且需最終用戶負責人親筆簽字和蓋章。
Q 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如何填寫?
出口經營者應充分了解核實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,在申請材料中對最終用途的描述應具體、準確,如生產發(fā)動機墊片、耐火磚、阻燃劑等,而非泛泛說明使用領域。
Q 申請表和相關材料上擬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可以有差別嗎?
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對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中英文描述應完全一致。
Q 申請表中的收貨人是否可以填寫中間商?
如果進口商與最終用戶之間還有中間商,收貨人也可以填寫中間商,但需補充說明有關情況,或提供中間商與進口商/最終用戶簽署的合同/協議等相關材料。
Q 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簽字處是否可以其簽名章替代?
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簽字處須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,不能以簽名章替代;如其他人員代簽,須同時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發(fā)的授權委托書。
Q 補充出口數量合理性說明有什么要求?
出口經營者可結合對最終用戶的歷史出口情況,以及最終用戶生產經營規(guī)模、進口需求等對出口產品數量的合理性進行說明。